香港国安法:见识一下新设反异议人士特别秘密机构

06 / 07 / 2020

根据新国安法,中共将增设四个拥有无限实权、只对北京中共政府负责的机构。

作者:马西莫·英特罗维吉(Massimo Introvigne)

香港警察已作好随时开枪的准备(立场新闻)
香港警察已作好随时开枪的准备(立场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国安法”)全文已向外界公开,尽管中共一再宣传,但新国安法并不是一部“正常”的法律。这不仅因为新国安法宣称对全球各国所有批评中共的人都有管辖权,更因为这部特别的法律将由行政、警察和司法等四个特别机构负责实施。

一、国安公署

第一个,也是整个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被称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国安公署)。这是一个有广泛权力的中国大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直接“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第四十九条)。犯下任何其中一条罪行的人士均可在中国大陆被起诉,因为所有这类案子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五十六条)。

至于这个机构的权力有多大,第六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知名中国法专家郭丹青(Donald Clarke)教授评论说,这个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不受香港法律管辖,是真正意义上的盖世太保式的秘密警察。最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同样也不受大陆法律的管辖”。郭丹青教授解释说,即使一个国安公署警官冷血杀害一名异见人士,他也不用按照香港法律承担责任。好吧,那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呢?不幸的是,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大陆法律都列在基本法的附件三里面,但其列表里却没有《刑法》,真令人难以置信。看来国安公署的警官们可以在香港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第二个新机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新国安法的第十二条,该委员会将直接受中国大陆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和总理)管辖。

该委员会将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他成员还包括香港的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新设立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将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还将设立一名由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这意味着该委员会的活动将是秘密的,不受香港法院和其他任何法院的控制。

三、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行政单位,第十六条规定警务处也要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该部门负责人将由香港的行政长官任命,但必须书面征求北京指定的(几乎无所不能的)香港国安公署的意见。

这个新的警察部门将可以做新国安法所规定的几乎所有事情,即镇压各种形式的抗议和异议活动。第十七条授权该部门: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四、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最后,该体系的例外之处不仅体现在警察部门,还包括检控部门。第十八条规定香港将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同样,该机构的负责人将由行政长官任命,但需书面征求香港国安公署的意见。一旦有一名异见人士被逮捕,法律将确保“盖世太保式”(郭丹青教授的说法)的国安公署也能掌控检控环节,确保没有一人有漏网的机会。

 

来源:寒冬